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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2021-09-2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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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个人工程承包行为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当中是十分常见的,大家也都知道要进行相关的个人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那么个人承包工程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一、个人承包工程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包工程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些?

  1、 固定总价模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模式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该模式对于发包人而言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的控制并可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的费用一般由勘察设计费、工程设备费、必备的备用品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技术服务费 、暂估价和其他费用组成。

  房屋建筑工程因其不含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以项目投资估算或者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确定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固定合同总价,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引起的变更、不可抗力、政策性风险引起的价格调整外,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的特点主要有:

  (1)发包人建设投资在招投标结束后便可相对固定,总承包合同允许合同价调整的情况相对较少,最终结算金额变动相对较少,工程结算审计较简单,发包人的成本管控压力小。

  (2)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人在符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功能需要及发包人要求下进行设计优化后节约的投资由承包人享有或者与发包人共同享有,承包人设计优化和改进施工技术的积极性高。

  (3)发包人风险小,管理工作相对简单。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除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项目中的可调价内容少,业主不需要花大量精力处理和总承包方之间的签证联系单,大大减少的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4)固定总价包干模式下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较多的风险费用,故合同总价相对较高。

  2、 固定单价模式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是指按招标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往往只有项目的功能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无法像传统施工招标那样采用确定的基于施工图的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一般只能根据设计方案、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编制本项目的模拟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从而形成签约合同价。

  EPC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依据最终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重新核算实际工程量,调整清单中的缺、漏、错项费用,并进行计量、支付和结算。

  对于招标过程中无法事先计算数量的工程量清单也可以仅提供项目,不提供数量,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图纸、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投标报价书,填报数量、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该部分的合同价以中标人的深化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按照投标价进行包干。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的特点主要有:

  (1)避免了审计风险。结算时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中的清单单价也是招标过程中经竞争性报价获得的,结算时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和传统清单计价模式一致,有利于最终的结算审计。

  (2)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费用处理可参考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即相同项目和相似项目可以参考合同清单价格,以减少争议。

  (3)编制模拟清单工作量大,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人员水平要求高,人员素质对模拟清单编制质量影响巨大。招标文件准备时间较长,不利于项目快速推进;

  (4)因清单是模拟的,不是按照施工图编制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缺、漏、错项情况,EPC项目设计在承包人职责范围内,承包人可以对设计做出调整,形成新增清单项目,争取重新确定价格,获取额外利润,这样工程造价风险中量的风险又由承包商转移回了发包人,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5)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绝对排斥发包人对项目的过多干预,适用于工程指标比较复杂的项目。但建设过程中发包人造价审核工作量大,建设成本管控存在较大压力,管理成本亦较高、结算也较复杂。

  3、费率下浮模式

  费率下浮模式报价模式是传统的成本加酬金模式的一种,项目招标时,以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或方案设计对应的项目投资估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及设计费等为基础确定招标控制价,要求投标人以下浮率报价,最终以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确定签约合同价(暂定价)。

  总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以通过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费率、信息价、签证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结合中标下浮率确定合同总价。

  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可以按总价包干、费率包干、综合单价包干。

  费率下浮模式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1)招标资料简单,招标前期时间短,经济标评审便捷,可快速推进招投标工作,有利于项目迅速启动且计量原则清晰,便于项目预算编制、费用审核、结算编制。

  (2)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的认质认价工作,价格纠纷较多,成本控制难度大。

  (3)施工图预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主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承包人常会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增加额外非必要措施或故意采用经济性较差的措施以增大措施费用预算获取额外利润。

  三、个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和解或调解

  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2、仲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3、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个人承包工程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一共由三种,最常用的固定总价计价模式、固定单价计价模式和费率下浮计价模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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