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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

2021-08-0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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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需要在一定的工期内完成,但是不能一味的赶进度而降低质量标准,否则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是不会达标的,为了确保质量,在工程竣工时需要进行验收,那么,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

  1、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

  2、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4、施工期运行。

  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试运行。

  6、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 

  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检验的职责。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由各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对于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3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

  三、工程验收不了谁的责任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出现质量问题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该负责,并承担负返修责任。而《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的内容,在进行建设工程验收时,承包人需要先进行申请,监理人收到申请后会和建设单位一起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会予以验收,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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