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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2 00:59
导读: 1、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权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4、公开形式:网上公开5、公开范围:社会6、公开时间:2005.6.107、收费依据和标准:无8、承办科室:区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

  1、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权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4、公开形式:网上公开

  5、公开范围:社会

  6、公开时间:2005.6.10

  7、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8、承办科室:区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股

  9、办理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0、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工程报建表及号码

  (2)建设用地许可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副本)

  (6)意外伤害保险单据

  (7)图纸审查批准书

  (8)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9)项目经理部备案手续

  (10)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1)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12)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及监理合同

  (14)年度投资计划和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15)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1、程序、期限

  (1)程序: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期限: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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