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修改,但是必须双方协商才能,修改,不能单方随意修改,当然一方不愿意修改,也是不能修改的。
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修改通用条款,或者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束的内容,只要修改或增添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一旦签署就构成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要否决该等条款的效力,同样是不可能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哪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795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1)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2)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3)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1)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
(2)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3)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一般是不可以修改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好了才能进行修改,不能单方面随意修改。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