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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拟出台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2 00:40
导读: 为保证供热系统在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障后续供热效果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鞍山市拟出台的《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供热系统在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障后续供热效果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市拟出台《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拟暂定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针对拟将出台的《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有关部门诚邀市民建言献策。

  入住率低 供热质量难以保证

  近些年来,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新建建筑迅猛增加,城市环境及群众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新建建筑售出的多数由建设单位代收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仍有部分业主强行停供,由此产生的新建建筑供热问题日益突出。

  部分新建建筑由于入住率较低,供热质量无法保证,而且时常出现消防管道、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受冻情况,影响入住居民正常生活。由于入住率低,部分业主不愿意供暖,供热设施不能全部启用,无法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不能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过保修期后,供热设施出现问题,供暖单位不接收,无法保证用户的正常供热效果。

  因此,各城市都在积极制定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的相关政策。目前,沈阳市已出台《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2个采暖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大连市正在修订《供热管理条例》,明确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计划在10月底前发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供热系统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质量

  首个采暖期需检验

  为保证供热系统在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障后续供热效果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拟出台的《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明确,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以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另外,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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