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22最新建筑施工纠纷判决

2021-10-26 09: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如果施工方与他方放生了建筑施工上的纠纷时,没有走调解和解路线而是直接选择了起诉的,法院会依法在受理案件后进行调查审理后判决,那么有没有2022最新建筑施工纠纷判决可供参考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实践中,建筑施工纠纷起诉后法院会依法审理后判决,那么有没有2022最新建筑施工纠纷判决?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2022最新建筑施工纠纷判决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XX初字第2958号

  原告宋X,男,汉族,农民,住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32375。

  委托代理人黄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07166。

  被告王某,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红山区。

2022最新建筑施工纠纷判决

  原告宋X与被告敖汉旗亿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1月12日作出(201X)敖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被告XX公司筹建时的代表人舒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7日作出(201X)赤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X)敖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此期间,被告XX公司履行行政登记手续,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在重审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原审时的被告舒某变更为被告XX公司。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黄X,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被告王某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本案于201X年7月30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1X年3月1日恢复审理,并于201X年3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X、黄X,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诉称,201X年被告雇我的三轮车干活至201X年12月31日,经李某结算欠我劳务费14030元,并为我出具结算单,此款后经我催要,二被告未能偿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我劳务费1403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雇原告干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向XX公司主张工程款主体不适格;我公司将所有工程都包给了王某,并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现已不欠任何人工程款;王某建设的工程不但没有完工,质量也不合格,到现在也没有交付使用,不涉及结算工程款.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起诉我是错误的,舒某在筹办XX公司和建选厂期间,委托我为负责人,办理建厂的相关手续。该选厂是舒某分别与各承包人达成协议承建的,由舒某直接将款拨给了各承包人,是通过其雇佣的李某和宗某经手拨付的工程款。另外,工程的具体指挥由舒某委托的梁某负责,这其中包括与原告方商谈具体的人工费、施工范围及如何偿还尾欠工程款。我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我仅是舒某方面的委托代理人,舒某应对所欠原告的工人工资负全责,该工程施工至今,XX公司一直未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存在他们所说的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XX公司所建选厂是违章工程,现在公司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了,就应由公司负责给付所欠原告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舒某自201X年在某乡筹建XX公司,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被告王某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称曾参与过选厂工程建设;后舒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负责XX公司整个选厂的建设工作。协议达成后,被告王某带领宗某、李某二人进入场地,组织进行公司工程建设,宗某在该工程项目建设中任项目经理,李某任会计。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工人的工资及工程款大部分由宗某、李某经手,经被告王某账户,从舒某处转来后再支付给相关人员;但有部分工人工资及工程款未予支付,由宗某、李某二人为工人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工票。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舒某与被告王某没有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对工程的施工方式、工程造价、工程开工及完工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后因工程进展缓慢,201X年11月21日,经当时公司筹建方任用的管理人员梁某与宗某签订一份协议书(梁某为该协议中的投资方,宗某为该协议中的建设方),在该协议中,对工程的完工时间及完工项目进行了约定,但该工程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201X年开始,该选厂工程的部分房屋出现裂痕、墙体所贴瓷砖等出现脱落现象,舒某一方找到敖汉旗公证处对现场情况做了记录,并制作了公证书。舒某一方称已支付工人工资及工程款610.32万元,其提出申请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赤峰信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造价评估后,意见为:本案争议选厂工程造价金额为5728825.86元,其中人工费为1107908.81元。被告XX公司于201X年7月1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王某因在该工程中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逃税罪,本院于201X年10月21日作出(201X)敖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所欠劳动报酬款481884元退还被害人;追缴税款232590.33元上缴税务部门。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X)赤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查明,201X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王某雇佣原告为XX公司金矿选厂进行运送混凝土、拉水等工作。经宗某、李某结算,累计应支付给原告劳务费18030元,并为原告出具工票一枚,此款后经原告催要,经宗某、李某等人手给付了一部分,尚欠14030元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舒某在筹建被告XX公司过程中,虽然未与被告王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被告王某确在舒某筹建工程的前期,组织相关人员及机械设备进驻场地,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被告王某个人账户为工程所用工人支付了施工费及工人工资;在该工程施工后期,由被告王某任用的工作人员李某为工程用工的工人支付施工费及工人工资或出具工票,据此,可认定被告王某为该工程建设的承建方,舒某为建设方;另外,从梁某与宗某于201X年11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看,亦能证明舒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选厂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存在;因此,被告王某应对原告请求支付的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王某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据此,应确认其与舒某代表被告XX公司所实际形成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舒某的行为,均是为筹建被告XX公司并以被告XX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被告XX公司已经依法注册成立,其作为发包方应对承包方被告王某拖欠的工人工资及其他工程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部分本院支持,对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原告宋X劳务费14030元,被告敖汉旗亿邦矿业有限公司对此款项的给付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送达费60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

  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XX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2022最新建筑施工纠纷判决的相关内容。综上,容易导致工程纠纷发生的原因有承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资质、工程方有未拖欠工程款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679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律师团,我在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