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2012-12-12 01: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建筑工程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收到复议申请的外汇局有管辖权。   四、申请人向外汇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外汇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2、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复议申请,发还复议申请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七、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八、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九、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一、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432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我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