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具备开工条件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责令改正,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但《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罚款。
2、工程既不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建筑法规定可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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