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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2019-12-0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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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诚实善意的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的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

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二者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

  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给我那句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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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您好!关于在合同履行中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为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得以受到公平保护,在赋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由于不安抗辩权之行使,只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征得对方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对方在获得通知之后采取对应措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此不安抗辩权,使自己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 2.举证义务。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之滥用,杜绝任意借口对方一不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之可能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当先为履行之债务,破坏合同之债的严肃性,《合同法》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有确切证据的,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相反,没有确切证据的,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合同法》第68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正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亦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义不容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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