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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概念及程序

2019-03-2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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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和人为原因导致工期不能顺利完成,施工计划受到干扰。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双方可能会存在着一些分歧,其实存在分歧是很正常的。那么,建设工程项目索赔概念及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在这过程中应该如何索赔呢?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一词来源于英语“claim”,其原意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利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概念及程序

  二、建筑工程项目索赔的程序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并不需要附有具体的索赔数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28天,当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原则上应该继续施工,并保持从索赔事件发生日至终止日的同期记录,同时提请监理工程师说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记录。同期记录的内容有:索赔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公证;索赔事件导致现场人员、设备闲置的清单;索赔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索赔事件对工程的损害程度;索赔事件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同期记录应当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全面收集证据。索赔事件的证明材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索赔的成败,其为工程索赔的依据。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包商注重记录、整理、保存各方面的工程信息资料,比如施工日志、来往函件、气象资料、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照片和工程声像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核算资料、工程图纸、招投标文件等方面的资料,以随时从中提取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其中最主要的为索赔报告。(参见文末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

  承包商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一般地,对大型、复杂成应分别编写和报送,对小型工程可合二为一。如果索赔时间具有联系影响性,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承包商的上述报告将被认为是第一次临时详细报告,并每隔28天或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费用额和工期延长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承包商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总额、工期延长的天数和全部的索赔证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立即建立该索赔事件的索赔档案,核查承包商的同期记录,对其随时提出意见或者向承包商提出制作其他相关记录的要求。工程师接到正式的索赔文件后,会根据事实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及索赔计算依据。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索赔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项、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或延长的工期,《索赔处理决定》一般附有索赔评价报告。索赔款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里面去。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数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业主首先根据时间发生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若承包商接受了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这一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商不接受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单方面决定,则须采取下列方法之一对索赔处理决定作出反应:

  (1) 向工程师发出对该索赔事件保留继续进行索赔权利的意向通知,等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在提交的竣工报表中作出进一步的索赔;

  (2)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则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三、怎么索赔

  索赔本身是一个含义比较宽泛的概念:“是指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施工索赔就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换句话说,凡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应该得到经济和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该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争利。

  一般我们讲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当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般称后者为反索赔,这两种情况往往并存。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普遍按索赔的对象来界定索赔与反索赔,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并且此种要求均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这一定义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所公认和普遍应用,具有特定的明确含义。下文重点从“索赔”(狭义的索赔)的角度对施工索赔进行阐述。

  (1)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狭义的“索赔”是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单向索赔。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地位,发包人可以通过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金中抵扣来补偿损失。实践中,最主要且比较常见的索赔还是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③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2)索赔产生的必然性

  ①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②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③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

  ④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以上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必然使工程项目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因此,索赔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索赔意识或合同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索赔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3)索赔的意义

  从以上对索赔的概念,产生索赔的原因说明,可以看出施工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管理和信息研究。索赔要求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索赔证据的成立,必须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这就有赖于完整的基础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由于信息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

  其次,有利于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律施工。实际工作中,“三边”工程、政绩工程、献礼工程、拍脑袋计划等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律组织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极易为索赔打下伏笔,因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索赔管理,依法行政,走合理程序,本身就是反索赔的重要前提。

  其三,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所以常称为索赔为合同索赔。因此,要想取得有效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其四、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报价中最主要的是工程成本的花费,合同价格的确定是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责任,合同所给定的条件以及当时项目的自然,经济和政治环境做出成本估算为依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条件要求的内容和环境的变化,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为挽回这些实际工作成本的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合法的手段才能得到。

  以上三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寻找的和“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概念及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索赔问题处理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访问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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