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买卖合同》,为工程提供了34万余元的防水材料,可这笔工程款一直被拖欠了近4年的时间。合肥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一怒之下,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局等告上了法庭。7月23日上午,包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0年4月份,原告合肥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该公司购买合肥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背贴式止水带等防水材料,用于黄祁高速七标段隧道工地,合同就防水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合同生效后,合肥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34.518万元的防水材料。
2010年10月28日,合肥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某(实际施工人)、某某局集团黄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书》,确认了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26.046万元(未包含2010年9月5日供应的8.472万元防水材料款),某某局集团黄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代扣24.518万元用于付清欠款。
原告律师认为,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游某是挂靠在该公司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应当连带支付其货款34.518万元。由于某某局集团黄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同意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代扣24.518万元付清欠款,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主管法人单位,应当对拖欠的24.51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由于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的印章涉嫌伪造,并不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