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造价;
(六)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一)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二)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一)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三)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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