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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2021-06-1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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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在现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是最为常见的,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针对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一、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爆破施工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书通用版 装修施工管理合同样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一项建设工程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很巨大的,还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为了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签合同的时候可不能马虎大意。关于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找法网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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