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不能算公摊面积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市出台《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从即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都将有章可循,从而对小区物业用房的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认定。
物业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据了解,此前本市的物业用房规划、设计和使用并没有以条例的方式进行规划,很多物业用房的建筑、设计都是开发商的自主行为,有些物业用房往往被设计在地下室,有些物业用房的建筑规模也不够。此次出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就是以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开发商在建设物业用房时有章可循。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用房”字样。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办法》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 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小区内公告。
如果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与新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进行拆改,并应一并交接。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规模很详细据了解,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中,建筑规模在 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 5万建筑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 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 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 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 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小区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不能算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