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有关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有关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