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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30 04:02
导读: 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房屋权属登记在实际操作中产生的房产纠纷处理方法以及处理法律依据。案情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与被告王五为同胞兄弟姐妹,其母兰桂香1992年3月12日病故,遗留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后陵村砖瓦房一处。

  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房屋权属登记在实际操作中产生的房产纠纷处理方法以及处理法律依据。

  案情

  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与被告王五为同胞兄弟姐妹,其母兰桂香1992年3月12日病故,遗留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后陵村砖瓦房一处。1988年12月,王五夫妇自行搬到该房居住。1994年,根据东陵区房产局关于换发农村房屋产权证的要求,王五在这次换证中将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由兰桂香变更为王五;2001年4月5日,该房屋被动迁,其中房屋补偿费为30240元,树木、水井、院墙和畜舍所得动迁款10500元,共计为40740元。

  2002年,王一等四人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王五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镇人民政府为汪兴学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法。宣判后,王五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2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原判错列被告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王一等四人撤回起诉。后又以争议房屋拆迁费被汪兴学占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继承。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诉争房屋为其母兰桂香所有,在兰桂香死亡后即产生继承,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该房应视为共同共有,因此,王一等四人认为汪兴学未经其他人同意,将该房屋更改为其名侵犯了汪洋等四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汪兴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给付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每人人民币81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五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五虽在兰桂香死亡后的1994年对该房屋进行了重新登记,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汪兴学是因接受赠与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此,仅凭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该房屋被动迁前的所有权为汪兴学所有,所得房屋拆迁补偿费应为兰桂香遗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五以如下理由申请再审:该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兰桂香的遗产,原审按遗产处理错误。对于房产部门为汪兴学更名并发放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不是民事诉讼应解决的问题。为此,王一等四人在民事诉讼前,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为汪兴学所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属违法行为。但该诉讼以汪洋等四人撤诉而终结。由于本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解决,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兰桂香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故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汪洋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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