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9日,热恋中的孙先生与慧小姐以156万元的价格买下陕西北路一处二手房,其中124万元是银行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去年10月,这对恋人分手。
今年3月下旬, 因对房屋归属协商未果,孙先生将前女友慧小姐告上法庭,称他每月按时还贷,已支付66.4万余元,由于考虑该房屋作为婚房,因此与慧小姐共同署名,现在两人恋爱关系结束,应将该房屋判归他个人所有。
法庭上,慧小姐辩称,购房时明确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孙先生诉称出资情况不符合事实,她也曾出过钱。
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孙先生、慧小姐两人名下,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国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遂认定孙先生和慧小姐为该房共同共有人。慧小姐在该房屋购买的过程中是否出资并不影响她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孙先生认为慧小姐没有出资、不是该房屋产权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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