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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佣纠纷:规定收3点凭啥收我5点佣?

2019-10-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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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介收佣纠纷:规定收3点凭啥收我5点佣?来源:广州日报作者:李凤荷2009年03月09日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最近针对一宗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这是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2月红头文件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

中介收佣纠纷:规定收3点凭啥收我5点佣?
来源:广州日报作者:李凤荷2009年03月09日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最近针对一宗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这是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2月红头文件“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出台后的第一例。近日,本报收到读者卢小姐的投诉,她的遭遇与“中介费第一案”非常类似,唯一差别只在于“中介费第一案”两个事主选择到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而卢小姐合同中只规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卢女士在仲裁中并未取得如邵小姐和郭小姐的胜果,她已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
市中介所所长史小明指出:“这个案件有一点非常明确,即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他表示,中介所将连同其他部门于3月开展联合清查行动,中介佣金收费将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记者最近在天河东圃附近暗访,发现依然有中介图谋收5%。某大中介行经纪对记者表示,公司规定,买家收3点,卖家收2点。看来政府对中介行业收费的规范刻不容缓,而消费者也应打醒十二分精神,以防被多收中介费。
争端起因:说是实收价,3点佣变5点
卢女士表示,她与××地产于2008年5月签订购房合同。签合同前经纪说,卖家不给中介费,房屋报价是实收价,她必须承担3点中介费,卢女士同意这一安排。在签合同时,卢女士发现合同中关于卖家应给予中介代理费一栏没有填上金额,但在括弧里注明“见服务费确认”,当时她即要经纪解释服务费为何物,经纪没有给出解释。后来她在与卖家办手续时,她才知道服务费是经纪事先与卖家说要收两点中介费,结果这一笔交易中介公司共收了双方共5点中介费。卢女士随即翻查国家规定,发现国家计委、物价局早已对中介费有规定,广东省物价局于2008年2月对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更清楚说明,“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
她和卖家于是与该中介展开论战,并在缴交前期佣金后拒绝缴交余款。由于购房合同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只有仲裁一项。2008年10月,该中介申请到广州市仲裁委仲裁,2008年12月12日仲裁裁决书出来,卢小姐和卖家本来以为在理在法胜券在握,孰料裁决书要求他们必须支付佣金余款。
记者就卢女士的投诉多次联系该中介公司有关人士,该公司在记者截稿前尚未给出答复。
律师解疑:仲裁一裁终局
广州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蔡健龄律师表示,仲裁与法院诉讼是在签约时就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发生纠纷后不能更改。仲裁需时较短,一裁终局,裁决后双方需照裁决执行,没有上诉程序可补救。
由于是“一裁终局”,当事人如果对裁定结果表示异议,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只有“熬”到案子的执行阶段,才能向法院执行庭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或“撤销仲裁”申请。法院相关庭室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如果法院批准“不予执行”,那么该起案件的法院阶段就到此为止;如果法院批准“撤销仲裁”,那么法院将监督仲裁庭重新作出裁定。据卢女士表示,鉴于该中介已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她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至于2008年2月以后涉嫌被多收中介费的客户,蔡律师表示,因已有案例在,相信法院对此种案件有统一口径,若相关案件起诉到法院,可能结果都会一样,但该判决就不会直接作为适用依据来引用。鉴于法律是最后的挽救手段,消费者可先通过向物价部门举报等方式追讨利益。
中介所:大力宣传有关规定
广州市中介所所长史小明表示,每年关于佣金收费的投诉并不多,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举证中介公司多收佣金,必须由买卖双方一起举证,业主买家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凑在一起;二是维权意识不高,认为收多了一两点不必费事再去追究。史小明表示,鉴于这个案件,该所将联合其他部门对中介市场进行清查,中介收费将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经纪应把最新的规定如实告知消费者,我们看是否如实告知就要看各个门店是否在显眼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史小明说道。
史小明认为,去年2月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的行政复函出台时,他们错过了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有关规定的时机。
记者暗访:中介收佣各不同
记者近日以卖楼者身份到天河东圃一带中介地铺暗访,不同地产中介对记者提出佣金的额度各有不同。一位大行经纪明确说:“公司规定,买家3%,卖家2%。”当记者以广东省物价局行政复函反驳时,这名贵为店长的经纪表示并不知悉这一规定。对于记者提出实收价,有的经纪表示可以让买家负担全部中介费,数额多少未知;有的经纪表示记者应返还几千元给中介当“茶水费”;前述那位店长经纪后来对记者表示,按记者的实收价上浮6000元成交,买家负责3%中介费,记者应返还6000元给他。
记者从一位朋友处取来一份他最近签署的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与卢女士签署的合同有两大不同:一是合同上没有“双方分别独家委托中介方提供服务”的表述,而协助卢女士交易的中介公司所提供的合同则可使该公司利益最大化;二是合同就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两个选择: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或地区一级人民法院。
朋友表示,中介经纪很快帮他们选择了“地区一级人民法院”,幸好没有选仲裁委员会。记者在多个中介公司门店尚未看到中介费收费标准在显眼位置张贴,只在一间公司看到有关收费标准,但是该收费标准只是标明“中介代理费0.5%~2.5%,独家3%”,并没有注明该收费是按双方总计收取。
收多少佣才叫值?
有多次买楼经验的张先生说,以前买楼他曾给过4点佣金,但经纪服务周到,他到房产交易中心就舒舒服服坐着等,经纪办每一个手续都详细给他解释理由,买楼后经纪还不时打电话给他,问他物业的情况。而最近一次买楼,经纪在房产交易中心啥都不懂,连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都质疑她“究竟有没有经过培训才上岗”。张先生说,像前一种经纪,超标的佣金他都愿意付;而像后一种经纪,提供的服务根本不到位,收费能值总价3%吗?[page]
置业提醒:警惕合同陷阱
1.签合同勿太大意,必须看清楚格式合同的所有条款。
有的合同“因双方分别独家委托中介方提供服务”的表述。本报提醒消费者,多“独家”两个字中介就可以多收0.5%中介费,购房者一定要留意。
2.为何只约束买卖双方的责任,中介方责任却可免除?
据记者手头上的不同中介公司出具的购房合同,里面对买卖双方的责任约定严格,而对于中介方的责任却没提到。消费者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介方的责任提出约定。
3.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要慎重。
仲裁为一裁终局,且收费比地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费要高出7倍以上。消费者须谨慎选择。若格式合同上没有地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选择,消费者有权提出要求,以手写补充条款形式添加。
4.房屋情况应详述。
购房合同中有一条款为“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家往往买下房屋后才在雨天发现房屋漏水等情况。诸如房屋起火、发生命案等重大不利事件以及房屋漏水等瑕疵,中介方有必要如实告知买方。消费者有疑虑必须要求中介写入合同中。
5.睇楼纸要慎签。
消费者到中介公司预约看楼,看楼前往往需要签署一张睇楼纸。中介经纪往往指出签名位置给消费者,说“公司程序,签个名就行”。其实睇楼纸里会列明消费者可能面对的责任,如看此楼而在别家公司成交,需要支付××违约金等等。消费者应细看睇楼纸条款,再签名。
6.中介人员一切承诺必须写入合同。
口说无凭,白纸黑字写明才可以追究责任。消费者要检验中介人员的话是“随口说”或是实在的承诺,可以要求中介经纪把承诺写入合同,借此检验承诺之真伪。
7.提防收费变种。
物价局规定中介公司可以收取的是咨询费及中介服务费(中介代理费)。鉴于广东省物价局的行政复函已明确规定,双方总计不得超过3%。消费者应该计算好各笔单独收费并保留好单据,以便事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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