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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中介条款”搅混房产市场

2019-10-2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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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模糊中介条款”搅混房产市场近来在本报开通的霸王条款的投诉中,消费者反映出很多在房屋租赁领域中存在大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记者从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明枪易躲 暗箭难防——“模糊中介条款”搅混房产市场

    近来在本报开通的霸王条款的投诉中,消费者反映出很多在房屋租赁领域中存在大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记者从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租房合同上。大多是由于经营者采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利用消费者没有合同意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租赁市场所使用的合同大多数是由经营者起草的格式条款,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往往没有凭证或仅有一份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不法经营者却以无合同或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内容作为托辞,不服务、不退款,甚至反诬消费者。

    〖案例〗消费者肖女士反映,今年6月份,由于家里动迁,她准备在大东区小东路租一套房子,于是就来到小东路附近的一家中介公司准备租一套条件比较好的两室一厅的房子。在中介所给其提供的合同中规定:看房后支付看房费。肖女士就理解为只有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屋后才能付款,可是没想到看房前房子被中介吹得天花乱坠,而实际上房子并不让肖女士满意。而中介所却显得格外热情地推荐了很多套“好”房子,肖女士看了3套房子,觉得都不满意,于是就不准备看了,中介所表示要收肖女士3套房子的60元看房费,当肖女士提出质疑时,中介表示看一处房收一次看房费,满意不满意都收费,就这么规定的。

    〖专家点评〗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沈阳恒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杨律师提醒租房子的消费者,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可以修改的,有些合同还包括留待双方约定或补充的空白行,不仅合同的空白部分要协商后签订,就连合同已经印刷完成的部分也是可以更改的。消费者一旦签订了格式合同也不必惊慌,法律对于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处理早有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另据记者了解,今年3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两种合同样本,并倡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消协版”的合同,中消协的推荐文本中约定:中介为消费者寻找的房屋不满足消费者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消费者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中介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就避免中介机构单方拟定的合同造成的租房纠纷。
      

    (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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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房屋租赁合同》 >
  • [2]《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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