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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3-23 10:56
导读: 因建筑行业特性,标的额高,标的物庞大,法律关系复杂等一系列因素,决定着建筑工程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建筑工程合同引发的诉讼也是较为普遍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工序管理,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如何分类

  1、施工准备控制

  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

  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三、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愿大家能好好利用法律这把锋利的武器保护自己,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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