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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9-10 09:30
导读: 所谓工程质量事故,指的是因为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意外事故,所涉及的范畴包括了质量不及格、质量事故以及质量问题等等,有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看看找法网小编介绍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

  二、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以上是一篇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标准,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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