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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12-12-12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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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

  第九条 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委托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资格;

  (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对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的招标计划、标底、评标办法、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核准;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一)责任:

  1.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4.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5.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6.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7.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8.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权利:

  1.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2.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

  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page]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有关情况,影响公正、公平竞争;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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