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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转包的认定及处理

2018-04-27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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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但我们在进行工程转包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工程转包的合法性。法律上其实是有对工程转包合法性的界定,我们可以充分参考法律文件来拟定工程转包的合同,尽量避免产生工程纠纷,要合理合法地处理工程转包。

  减少工程纠纷的重要途径,首先是要明确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转包有一定的法律认识,也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办事,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下。

  一、工程转包的法律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将工程转包定性为非法行为,对工程转包国家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二、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建筑工程转包的纠纷处理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

  (二)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三)工程转包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建筑工程转包的认定是取决与法律的规定,建筑事业的从业者必须依照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工程之间的事务处理,例如拟定合同,工程结算等。在我国,法律对建筑工程转包行为的合法性具有明显的界定,这样有利于建筑事业从业者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工程纠纷,使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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