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与准则
如何判断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
看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能否合理预见到该风险,如果能够预见到,则认为这部分风险承包商已经考虑并体现在投标报价中,如果不能够预见,则认为这部分风险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考虑,则在最后的结算中应与之清算
划分风险的基准日
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该时间正是理论上承包商编制标书的时期)
10.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8条)
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外敌行动
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等
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因为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11.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只记一个特殊的)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注意不包括气侯条件)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
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
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
但是气侯条件要同承包商来承担
12.关于气侯
气侯条件不属于业主承担风险的范围,也就是说业主不因气侯条件而给承包商赔偿,但是如果是异常不利的气侯条件,可以不给予费用补偿,但是应顺延工期。注意一般的气侯条件和异常不利气侯条件程度的不同。可参见教材p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