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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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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02:37
导读: 12.保证的种类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13.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

  12. 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连带保证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13.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4.保证责任与相关规定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5.施工投标保证-由投标单位(施工企业)向招标人提供

  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

  投标保证有效期限-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投标保函(保证书)的处理

  未中标的退回

  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函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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