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服务收费以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收费,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部分发包的,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
联合承担的,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服务总负责的,并支付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的总体协调费。
建设监理是高技术性的服务工作,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1)建设监理收费应根据所委托监理工程业务范围、深度和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取:
①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人·年。
②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2.5%;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收取1.9%至2.5%;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1.3%至1.9%;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收取1.1%至1.3%;
工程造价在1亿元到5亿元的,收取0.7%至1.1%;
工程造价在5亿到10亿元的,收取0.5%至0.7%;
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
上述②款计取监理费的标准,包括自施工阶段到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取费,但不包括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
(2)监理费可在工程总概算的质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或建设项目不可预计费内列支。
(3)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基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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