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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性

2019-01-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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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就会想起经济赔偿,这个时候索赔就变成了维护和补偿受损方权益的保障性措施,在建筑工程领域也是同样如此,那么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性是多久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性

  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根据通用条款)。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性

  二、最新建筑工程索赔申请书范本

  1、索赔成立理由

  (1)与合同对照,工期延误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2、索赔的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外借土方不到场情况,对工期进行索赔。

  3、索赔事项概述

  由我单位承建的某项目,于2013年12月27日举行开工典礼,于2013年12月28日我单位积极组织进场,投放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然而自2014年3月6日起,由于建设方联系的外借土方未到场,现场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至2014年4月26日开始复测A区缺土方量,最终确定由我单位在红线以外进行开挖借土,用于场地土方回填。开挖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延期时间为54天。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测数据显示,钻探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开挖至设计标高全部为土方。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都存在大量土方,局部存在成片大量石方,与原设计地质情况不符,从而增大了施工难度和增加了施工时间。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5、1项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外借土方不到场情况,对工期进行索赔54天。通用条款2、4、3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测资料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用条款中3、4项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索赔项目

  (1)人工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2)施工机械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工效降低以及机械停工、窝工的费用,现场使用机械均为租赁设备按照实际租金计算。

  (3)管理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增加的现场管理和公司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4)利息:主要为履约保证金拖期付款利息。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措施费:包含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工程变更的索赔包含成本、管理费和利润的索赔。

  5、索赔计算

  (1)人工费:工日:17X54工日=918工日人员窝工按照定额单位乘以0.75,52.23元X0.75X918=35960元 工资上涨费不予考虑。

  (2)施工机械费:挖机350型2台市场租赁价48000元/月,推土机16t2台市场租赁价24000元/月。 48000元X54÷30X2=172800元 24000元X54÷30X4=172800元

  (3)管理费 合同工期120天,现延期54天,投标管理费为1240949.7元 工程延期管理增加费用:1240949.7÷120X54=558427元

  (4)利息 履约保证金115万元,按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润5.6%计算。 1150000元X54÷30X5.6%=115920元

  (5)措施旨 合同工期120天,现延期54天,投标措施旨为381448.67元 工程延期管理增加费用:381448.67÷120X54=171652元 工程延期索赔合计:1227559元

  6、索赔说明

  此项目索赔未提出以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以及其他索赔,主要是因为工期延期索赔所产生的费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53.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条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性的相关内容,通过上面的论述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了,但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建筑工程索赔的时效究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一致而进行事前的放弃和变更,这一点大家好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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