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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争议及纠纷处理

2014-07-1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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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有如下四种情况: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有如下四种情况:

  (一)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三)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四)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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