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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资质可撤销情形

2013-08-0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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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具体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具体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勘察设计资质可撤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资质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知识关联:

  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情形: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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