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拿到工程后又转包给私人包工头,结果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转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应该对私人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转包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拖欠工资者、被告徐某,向原告顾某支付工程款 6460.05元,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3月18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所开发的某新村一幢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承建。同年 5月10日,建筑公司又与挂靠在公司名下从事建筑业的徐某协商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徐某组织人员施工,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收入的 2.8%向徐某收取管理费,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徐某负责。当日,徐某向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同年10月,徐某又将上述工程的瓦工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顾某组织人员施工。
2003年3月,顾某完成施工任务。2004?月25日,徐某与顾某结帐,应支付顾某工资6460.05元。当日,徐某向顾某出具欠条一份。此后,顾某多次向徐某追要欠款未果,从而引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顾某诉称,2002年3月,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工程,并委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徐某与我达成书面协议,将工程的瓦工任务交给我组织人员施工。2004年3月25日,徐某与我结帐,尚欠工资6460.05元,并出具了欠条。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和徐某支付工资6460.05元。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双方之间有协议,如果徐某在施工中遇有债务问题,由徐某自己承担,请求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未答辩。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又将其承接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徐某在施工期间又将瓦工工程分包给顾某,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徐某与顾某已经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且出具了欠条,徐某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建筑公司与徐某之间形成的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应当对徐某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转包后又分包而引起的拖欠工资诉讼。因此,确定本案工资支付主体的关键是要审查转包和分包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