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政府批准;省辖高、自治洲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城内的土地,由直辖市政府批准;其区政府和县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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