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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落在丈夫名下 妻子诉请确认共有身份

2019-10-1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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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黄小姐和被告亢先生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两处房产均登记在亢先生名下。黄小姐认为上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其确认为共同共有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原告黄小姐诉称,其与被告亢先生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

       原告黄小姐和被告亢先生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两处房产均登记在亢先生名下。黄小姐认为上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其确认为共同共有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黄小姐诉称,其与被告亢先生于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购买了位于A区和B区的两处房产。这两套房屋均登记在丈夫亢先生一人名下。2009年5月,因双方感情不合,其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原告黄小姐认为,上述房产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上述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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