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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产,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2019-10-1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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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8月13日李某购得一套房改房。2002年6月5日李某夫妇为该房办理了房产证,李某夫妇自购买该房后一直对外出租。2002年李某因养鱼资金周转困难,欲将该房出售,同年8月...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8月13日李某购得一套房改房。2002年6月5日李某夫妇为该房办理了房产证,李某夫妇自购买该房后一直对外出租。2002年李某因养鱼资金周转困难,欲将该房出售,同年8月1日,李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给付李某房款2万元,而李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其夫妇当时缴纳房改款的收据交给张某,张某随即住进了该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6月,王某找到张某,说买房之事她不知道,要求张某将该房返还给她,并表示可代李某退还购房款2万元,但被张某予以回绝。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将该房屋返还给王某。

  争议焦点和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李某是未经共有人同意否有权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出售涉案房产。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张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评析

  涉案房屋属王某与被李某的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无效。被李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以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张某,且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被李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由被李某返还购房款20000元及利息给被张某,利息从200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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