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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逾期交房纠纷

2015-04-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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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陈先生于2009年11月份购买了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套房屋,且依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对方在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内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陈先生虽经多次催要,但开发商仍迟延交...

  案情简介:陈先生于2009年11月份购买了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套房屋,且依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对方在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内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陈先生虽经多次催要,但开发商仍迟延交付房屋长达4年之久。陈先生遂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未交付,逾期超过3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支付原告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被告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每日按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提供了购房发票1张。但被告辩称,诉争房屋已于2010年10月15日经四方单位验收竣工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且配套设施齐全,能够正常运行,符合合同关于配套设施的约定。对此证据,法院经审理予以确认。被告还辩称,被告曾以邮政特快专递书面通知原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办理入住手续,所以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交付通知书上因没有原告本人的签字,无法证明被告已通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故法院没有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交房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原告陈先生已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共计30万余元。

  律师提醒:商品房买卖,因涉及金额较多,手续繁杂,作为买方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看清合同的具体规定,避免存在歧义的地方。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按照合同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李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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