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两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或没有缴齐;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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