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和客户达成口头协议并收取定金后,未能依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客户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协议构成违约为由,判令被告人双倍返还客户定金9万元。
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职员孙某达成口头协议,孙某为A公司书写便条一张,内容是“某以肆拾肆万伍仟元将西直门大钱市胡同1号1103室房屋订给A地产,某不再另行出售,五月一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A公司方客户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于当日交给孙某4.5万元定金,由某公司开出收款收据。假期过后,因房主不同意此交易价格,某公司未与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某公司认为,其公司职员孙某在无房主委托和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本人承租的房屋,以某公司的名义给A公司书写便条并收取A公司的定金。时至今日,A公司既没有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也未通知某公司办理过户,某公司亦没有对该房屋另行出售。因此,某公司没有违约,不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A公司。 一中院认为,孙某作为某公司的业务员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职责,其在与A公司商谈房屋订购事宜时是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且孙某向A公司收取买房定金后将该款交给某公司后,某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故应认定某公司对孙某与A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的认可。孙某向A公司出具便条的行为属于代表某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认定某公司与A公司基于该便条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孙某向A公司出具的便条,可以认定某公司曾向A公司承诺于2005年5月1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A公司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某公司未履行订房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公司作为收取定金一方,其未能履行协议,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判令某公司双倍返还A公司定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