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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30 17:34
导读: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贵局《关于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京狱函字〔1998〕4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现函复意见如下:一、监狱管理局系统劳教场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贵局《关于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京狱函字〔1998〕4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现函复意见如下:

  一、监狱管理局系统劳教场所用地属于国家行政划拨用地,其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权登记。

  二、“监狱用地”是指监所建设占用使用的土地,亦属于特殊用地。根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监狱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该局系统其他为监管服务的办公、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和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用地,不能认定为“监狱用地”。登记时应按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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