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05-30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黔国土资呈〔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债权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不表明债权消灭,也不表明抵押权的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黔国土资呈〔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债权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不表明债权消灭,也不表明抵押权的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黔国土资呈〔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债权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不表明债权消灭,也不表明抵押权的消灭,因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期限届满时,并不表明抵押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由于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无法确定债权和抵押权消灭的时间,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存续期限”一栏可仅注明被担保的债权的期限。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801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