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31 09:23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5号)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119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房产纠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16749人浏览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48495人浏览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38058人浏览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34231人浏览
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国际协调
21175人浏览
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国际协调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问题没解决?一键咨询律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