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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几个政策规定问题

2019-06-02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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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10-7【实施日期】1991-10-7【发布单位】【文号】粤房改字(199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一些地区、部门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中几个政策规定问题解答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副厅(局)级以上领
【发布日期】1991-10-7 【实施日期】1991-10-7 【发布单位】 【文号】粤房改字(1991)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一些地区、部门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中几个政策规定问题解答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级以上干部除外。其家属级别低于领导干部本人的)逝世后,原分配的住房可由遗属继续使用一年,一年后按原领导干部职务降低一级标准另行安排其配偶住房(其子女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安排住房)。

二、大龄单身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如10年),单位又有能力提供住房条件的,可以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结婚时,如双方均购有一套公有住房的,必须以原价退出一套,不计息也不计租,实行以息代租的办法处理。退房工作由市、县房改办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三、职工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县,需要重新购买住房的,须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其原住房须按原价退回原产权单位,然后方可在调入单位按房改优惠价购买住房。在原地工作的职工,以及在同一市、县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巳按优惠价购买了公有住房后,不得再换购住房。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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