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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告[失效]

2019-06-0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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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1999]27号发布日期:1999-3-18执行日期:1999-3-18失效日期:2001-12-25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的有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3-18

执行日期:1999-3-18

失效日期:2001-12-25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已领取《房产执照》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本通告发布前尚未确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申报请换发和确权登记领取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按当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至2000年6月30日。申报确权登记并领取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届时,原《房产执照》一律失效。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时,需提交原《房产执照》和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或对原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应提交相应的合法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新建或购买房屋尚未确权登记的,应提交新建房屋的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书和发票。

  四、已经抵押或者典当的房屋,当事人双方应持抵押、典当合同和《房产执照》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五、市内四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所在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房地产管理处各房管站和园区管委会房地产局受理。

  六、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是关系到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严肃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领导下,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和提供周到的便民服务措施,公布查询、举报电话和办公地址,坚决杜绝乱收费、失职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发生。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助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好本通告。

  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政府授权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放房屋产权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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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收齐房屋维修基金,不能统一办理土地分割协议和房屋权属证明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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