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3-18
执行日期:1999-3-18
失效日期:2001-12-25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已领取《房产执照》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本通告发布前尚未确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申报请换发和确权登记领取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按当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至2000年6月30日。申报确权登记并领取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届时,原《房产执照》一律失效。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时,需提交原《房产执照》和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或对原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应提交相应的合法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新建或购买房屋尚未确权登记的,应提交新建房屋的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书和发票。
四、已经抵押或者典当的房屋,当事人双方应持抵押、典当合同和《房产执照》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五、市内四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所在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房地产管理处各房管站和园区管委会房地产局受理。
六、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是关系到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严肃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领导下,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和提供周到的便民服务措施,公布查询、举报电话和办公地址,坚决杜绝乱收费、失职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的发生。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助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好本通告。
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政府授权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放房屋产权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