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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23 16:47
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中心城规划区域外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

  (三)对人口稠密的旧城区(四至: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果园环岛运河大街,北至北关环岛102国道)规模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

  (四)中心城区域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或利用企、事业旧址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中心城区域外的旧村改造项目或利用企、事业旧址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在一个开发项目中即有旧村址或企、事业单位旧址又有空地的,按土地版图比例,套该项目建筑面积比例征收,中心城区域内的空地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中心城区域外的空地按每建筑平方米130元征收。

  (五)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校宿舍、教工单宿、会堂、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等。

  3.学校教师宿舍,还包括职业高中、中专、中技。

  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6.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7.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讯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8.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9.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10.工业技术更新项目,以及工业区内的其它项目。

  11.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区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继续执行。

  (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非盈利公益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缴。

  (四)区、镇两级工业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按各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属于鼓励发展的,工业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及具体项目,提出减、免、缓的优惠政策,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依据进行征收。

  (五)已批准缓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全额缴纳,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全额缴纳全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手续。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

  (一)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区建委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所缴费用交入区财政专户。

  (三)建设单位凭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及复印件,到区建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提供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费凭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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