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建[2005]筑49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筑法》第8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第4条、第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以变更施工单位为由申请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原施工合同已依法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协商解除原施工合同的协议或者经诉讼、仲裁途径解除原施工合同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依法订立的新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予以处理。
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