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相关水域作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48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域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主体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征收"。为此,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指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管处)负责本市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水管处下设船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二、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
船舶生活垃圾征收对象为进出和驻留本市水域的各类货船、客船、工程船、公务船、渔船、趸船和船坞等船舶的业主、经营者或船舶生活垃圾产生者。
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船舶粪便污水和船舶生产废弃物清运费的征收由船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收费标准按沪价行(1998)第298号文执行。
三、收费资金使用分配
船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采购市管水域和区(县)管水域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服务。对市管水域和区(县)管水域采购服务的资金分配,由市市容环卫局确定。区(县)管水域作业服务采购资金返回区(县)相关部门。市管水域作业服务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收费资金的核拨,由水管处制定,报局审核后执行。
四、票据管理
船舶生活垃圾收费应统一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统一发票和定额发票,发票由水管处统一管理。水管处应加强票据管理,制定票据购印、领用、保管、缴销等具体管理办法。
五、资金管理
水管处负责征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管水域和区(县)管水域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服务的采购,不得挪作他用。
水管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帐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收费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市市容环卫局加强对收费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对收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六、本实施意见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市市容环卫局
20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