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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9 16:41
导读: 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现决定在本市开展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申报方式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及书面申报相结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现决定在本市开展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及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技术咨询电话021-54614788转3344),按照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申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保存数据后打印相关表格(注:修改数据后,必须重新打印表格)。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受理书面材料的申请。

  二、申报材料

  按照建设部文件要求提供初始注册申报材料(可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办事指南中查询)。文件中所规定的材料除申请表提交二份外,其它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必须用A4规格纸张,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表首页必须由注册人员本人签字。申请人与申请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要求

  申报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含两个)申请注册和执业,申报单位不得同时向两个注册机构申报注册,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将不予注册,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申报材料及费用一经受理概不退还。

  四、受理时间、地点及有关费用

  时间:2006年7月25日至7月27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地点: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大厅

  费用:每人120元,注册申报时一并交齐。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我们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2

  传真:010-68346846.

  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6、《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

  附表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

  初始注册申请表

  省级注册

  管理机构

  聘用单位

  姓  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封面中“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是指监理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

  三、“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与申请注册相对应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四、“申请注册专业”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十四个专业工程类别填写。

  五、表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年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情况。

  六、“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栏中,应按时间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种工作”应明确填写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

  七、“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栏中, “项目建设规模”按批准建设文件填写, “工作内容”应填写所承担的业务情况,工程业绩应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

  八、“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和“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 栏中,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九、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证 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 批准日期

  签发单位 签发日期

  聘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企业类型

  专 业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 历

  毕(肄、结)业 时 间 学 位

  申请注册专业(1) 申请注册专业(2)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初始注册填写) 课程 时 间 学 时 内 容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印章: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何职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备 注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本人对上述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聘 用 单 位 意 见    我单位已聘用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注册。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不同意申报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完整,或执业资格证书无效;□ 学历学位证件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职称证件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身份证件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劳动聘用合同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未达到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审查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经核查,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注册。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注册审查意见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同意其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完整,或执业资格证书无效;□ 学历学位证件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职称证件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身份证件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劳动聘用合同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未达到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同意其注册。注册专业:1、            2、            注册证书编号:                     注  册  号: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执业印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

  延续注册申请表

  省级注册

  管理机构

  聘用单位

  单

  姓  名               0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格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封面中“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是指监理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

  三、 “注册专业”按指原批准的注册专业。

  四、表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三年内,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情况。

  五“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栏中, “项目建设规模”按批准建设文件填写, “工作内容”应填写所承担的业务情况,工程业绩应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

  六、“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和“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 栏中,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七、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姓 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证 号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注 册 号

  原注册有效期 执业资格证编号

  注册专业(1) 注册专业(2)

  聘用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企业类型

  继续教育情况:必修课总学时    学时;选修课总学时    学时

  课程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内容 学时

  必修课

  选修课

  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印章: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何职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工作 备 注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本人对以上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聘 用 单 位 意 见 我单位已聘用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注册。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不同意申报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聘用合同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未达到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审查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经核查,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注册。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注册审查意见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同意其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聘用合同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未达到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同意其注册。注册专业:1、            2、            注册证书编号:                     注  册  号: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执业印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变更注册申请表

  省级注册

  管理机构

  聘用单位

  单

  姓  名               0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报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名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封面中“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是指监理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

  三、表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变更专业或跨地区变更注册单位时,满足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课学习情况。

  四、“注册专业”是指申请注册批准的专业。

  五、“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栏中, “项目建设规模”按批准建设文件填写, “工作内容”应填写所承担的业务情况,工程业绩应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

  六、“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和“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 栏中,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七、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证 号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起止时间 内  容 地  点 学时

  从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备注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本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的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印章: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何职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单 位 变 更 原聘用单位

  申请注册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企业类型

  单位更名 原单位名称

  新单位名称

  专业变更 原注册专业 注册专业(1) 注册专业(2)

  申请注册专业 注册专业(1) 注册专业(2)

  其它变更

  原 聘 用 单 位 意 见 我单位已与        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该同志与我单位无任何纠纷。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 请 注 册 单 位 意 见 我单位已聘用      同志,聘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请注册。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原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意见 经核查,□ 同意申报变更注册;□ 不同意申报变更注册。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申请注册单位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同意申报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执业证书虚假;□ 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未交回;□ 劳动聘用合同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经核查,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符合变更注册条件,同意变更注册申报。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注册审查意见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同意办理变更注册。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执业证书虚假;□ 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未交回;□ 劳动聘用合同与注册要求条件不符;□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核查,符合变更注册条件,同意变更注册。注册专业:1、            2、            注册证书编号:                     注  册  号: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执业印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销注册申请表

  省级注册

  管理机构

  聘用单位

  单

  姓  名               0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封面中“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是指监理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

  三、申请注销注册者应向注册管理机构交回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件 号

  聘用单位

  通讯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执业印章

  注 册 号

  注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申请注销注册人或机构 □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   □聘用单位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注 销 原 因 □ 聘用单位破产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受到刑事处罚;□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申请注销注册人(签名)         申请注销注册机构(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注销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已收回。 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

  建设部注册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注销注册。 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

  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省级注册

  管理机构

  聘用单位

  单

  姓  名               0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报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封面中“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是指监理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

  三、“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注册专业。

  四、“遗失、破损原因”栏中填写遗失、破损内容,并附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件号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注 册 号

  注册专业1 注册专业2

  聘用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企业类型

  遗失、破损原因(□注册执业证书  □执业印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聘用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已刊登声明作废,同意申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执业印章补办手续。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经核查,申请材料与原件相符,同意申报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注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遗失补办条件,同意补发(□注册证书 □执业印章)。注册证书编号          注  册  号                               审查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执业印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6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聘 用 单 位 身份证件号 所学专业 注册专业1 注册专业2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证书编号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有效期 原聘用单位 变更内容 初审意见

  制表人:            负责人: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用A3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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