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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土地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规定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8 15:36
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委、地地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建委、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共同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委、地地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建委、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协调动作,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规定

  一、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切实依法加强土地和房产管理,保障土地使用者和房屋产权人的佥权益,促进我市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处理规定。

  二、本处理规定适用于市区和天宝、浦南两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上述规划区外的市、区、镇所属单位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三、本规定中的“违法用地”是指未经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超批多占,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不归还等。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处理后,才能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

  四、本规定中的“违章建筑”是指未领取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的项目内容、范围、擅自建房或搭盖的,不论是新建、扩建、改建,或院内、院外、永久性、半永久性及临时搭盖等。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补办手续后,才能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五、违法用地处理原则为:

  (一)凡在市区及天宝、浦南两镇规划内违法用地的,处理时应从严掌握,规划区外的可适当放宽。

  (二)凡不影响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市政设施、环境绿化、防震抗灾、防洪排涝和名城保护的,可适当放宽,反之从严处理。

  (三)凡在国务院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一般从宽处理;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期间发生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发生的,严格依法处理。

  (四)凡1987年至1988年未经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单位和个人,须补交每平方米0.1元的土地清查费。对于土地权属不清、界址不明的,待确权后登记。

  六、违章建筑处理原则为:

  (一)凡在近期规划建设的区域如胜利东西路、元光南北路、新华南北路、延安北路、大通路等两侧各50米范围,其他主次干道各30米,已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火车站广场,名城重要保护区,临街两侧空地,以及重要建设发展地段等的违章建筑,在处理应从严掌握,属远期规划控制地段可适当放宽。

  (二)凡不影响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市政设施、环境绿化、防震抗灾、防洪排涝、名城保护以及四邻的通风采光(以下简称“九不影响”)可适当放宽,否则应从严处理。

  (三)凡在1981年12月17日漳政(1981)第20号文一达以前的违章建筑可适当放宽,以后的从严处理。

  (四)凡违章建筑确定不能补办手续的房屋,原则上应予拆除;未确定拆除的房屋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在案,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偿拆除。如不按期申报在案,由有关部门按政府规定加重处理,直至强行拆除,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七、违法用地应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凡1982年5月以前单位建设违法用地或1982年2月以前的个人建设违法用地,本着尊重历史,只要不影响规划,用地界址清楚,使用权无争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确权、登记发证;对于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土地的,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

  (二)1982年5月至1986年12月期间违法用地且未建成房屋的,责成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已建成房屋且违反规划,影响公共设施、破坏良田的,要限期拆除。违法用地已建成房屋,但确系生产和生活所必需,且符合“九不影响”,属单位和党政干部的按省委闽委(1990)12号文件规定处理,属个人的可按占用每平方米耕地40元,非耕地20元处罚,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给予确权、登记和发证;对超过省规定用地标准的,除加倍罚款外,在土地证书中注上超标准部分的用地面积及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等说明。

  (三)凡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的违法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委闽委(1990)12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八、违章建筑应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凡1981年12漳政(1981)第20号文下达前,在单位和个人房产产权范围内无纠纷的违章建筑,或私自购买的房屋,如确系生产和生活所必需,且符合“九不影响”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照章缴费,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并给予补办手续、登记发证。

  (二)凡漳政(1981)第20号文下达后至1988年7月1日期间的违章建筑,在产权内扩建加层的,除照章缴费外,按扩大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交35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并给予补办手续,登记发证;擅自超产权、占用公地建房和超审批建房的,应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后,再申请补办建筑许可手续,照章缴费,并补交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给予补办手续,登记发证。

  (三)凡1988年7月1日以后的违章建筑,原则上予以拆除;确有特殊情况的,可按本条第(二)项从严处理。

  九、本规定实施后,经批准用地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于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和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十、对于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隐瞒真空情况,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伪造、涂改证书的,分别由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一、本规定中有关违法用地的内容由漳州市避负责解释;有关违章建筑的内容由漳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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