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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一九九七年度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和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2019-06-16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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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83号)要求,1997年度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资质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审结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土地估价机构所报评审材料、土地估价报告、上年度工作量、客户反映等,经评审,中国地产咨询评估中心等70家评估机构被确定为A级土地估价机构,牡丹江市地价评估事务所等39家评估机构被确定为准A级土地估价机构,惠州市地产交易所等机构未定等级,予以备案(A级、准A级、备案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土地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对A级、准A级和获准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从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6、司法仲裁中涉及到的土地估价;

  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到的土地估价;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土地估价;

  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上市公司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和估价额超过1亿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价;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估价;

  7、地价咨询。

  (三)未确定资质级别,但已准予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可独立从事估价额在5千万元以内的宗地估价,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基准地价、上市公司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和估价额超过5千万元的宗地估价,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5、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估价;

  6、地价咨询。

  三、本通知公布的A级、准A级和获准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持原资质证书到国家土地管理局换领A级、准A级或备案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持证从事相应的土地估价业务。

  A级、准A级资质证书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在未有新规定之前,各评估机构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83号)要求,将年度土地估价业绩报告及业务量清单、人员变动情况和当年完成的3宗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重新对其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公布。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地价管理、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在当地设立和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A级、准A级和备案机构的行业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应允许机构中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专职人员按规定查阅有关资料,不得以各种借口不提供资料或拒不确认结果。同时,要加强对机构从业水平、职业道德、土地估价报告等方面实施监管,对违反规定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对机构作出降级、取消备案资格及A级、准A级资质的处理。

  附件:1997年度在册的A级、准A级、准予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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