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局、农(办):
根据国办发[1996]23号文件、辽政办发[1997]36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治理开发“四荒”工作的领导和保护“四荒”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了“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现就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证书的发放对象是农村“四荒”土地使用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二)各市接到通知后,由市水保站统一携款到省水保局办理本市所辖县(市、区)所需的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开始发放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对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获得“四荒”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统一发放此证。有关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水保部门办理。
(四)由各县(市、区)水保站负责,对1998年9月1日前“四荒”使用者手中持有的其它部门发放的使用证件,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更换成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
(五)发放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收取的工本费及管理费,要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追究责任。
(六)各市、县(市、区)水保站要严格管好、用好此证,谨防翻印复制,违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辽宁省水利厅
199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