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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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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6:08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国有存量土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实施土地收购储备重要意义的认识实施土地收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国有存量土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施土地收购储备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是市政府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成事件市规划,建立高度垄断的土地供应机制,搞好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市是县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的有效措施,是加快城市建设,振兴我是经济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服从大局,形成合力,保证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土地收购储备运作方式

  1、收购(包括收购、收回、置换和征用)。凡市区内需盘活得存量土地,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所涉及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企事业单位须转让的土地和搬迁置换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使用的土地等统一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收购。

  2、储备。对通过各种方式收购的土地进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并组织前期开发,使“毛地”变为“净地”后,对外发布供地信息。

  3、供地。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有计划地实施供地。房地产开发及其它经营性项目,按《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供地,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1、成立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和土地资产运营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2)协调与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3)审定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4)审查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作。

  2、成立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

  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授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另行发文),受市土地资产管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土地资产管委会确定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2)筹措、管理和运作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搞好成本核算,确保收购储备的土地保值增值;

  (3)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准备工作;

  (4)收集和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信息。

  四、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土地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和前期开发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基金来源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土地储备基金专款专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运作,市财政局实施监督。

  五、规范房地产用地市场秩序

  1、规范房地产开发及其它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从土地储备库中提供,使土地局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由市场决定建设用地单位和土地出让价格,不再以协议方式供地。

  2、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部门为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后,由市政府组织在规划才前范围内,以招标形式在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中确定拆迁单位,实现“净地”后按年度供地计划和市场需求进入市地产市场实施招标拍卖。

  3、按照市统一规划的用地条件、范围,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中标后于市土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市计委、市规划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有关文件分别为中标单位办理立项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市土地局在中标单位付清土地价款后,为其办理建设施工手续。

  4、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利用现使用的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项目开发。各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应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原用地单位的土地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不搞零星开发,并按市场方式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土地部门凭建设单位中标文件供地。对不符合建设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不以划拨方式供地。

  6、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计委立项、规划定点、进入实质性拆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性项目用地,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可由元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实施开发,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须经评估并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予以供市。对虽已进行立项、规划顶点,单位进入实质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纳入储备,变为“净地”后,按有关规定公开出让。对以往承担道路拆迁安置的开发单位,在市政府划定的开发范围内,可以继续实施开发建设,但转让开发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转让地块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收益按规定返还给元开发单位。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在近期内要组织力量对土地市场和建设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私下交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和违章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对各类违法案件早发现、早处理,堵死土地非法交易的各种途径,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新乡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附1: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连维良

  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

  赵顷霖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周海深

  市政府副市长

  委 员:

  高连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彦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邓 琳

  市计委主任

  王亚周

  市建委主任

  唐中法

  市财政局长

  尚 波

  市土地局长

  刘绍臣

  市城管局兼规划局长

  王金相

  市监察局长

  王修书

  市审计局长

  赵世军

  市土地局纪检组长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赵世军(兼)

  附2:

新乡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推地原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

  计划、土地、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收购实行政府指令性收购和土地使用者申请收购。对政府指令性收购的,被收购者应自觉服从。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需盘活的土地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信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要求、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和市区土地利用状况,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以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而依法收回的划拨土地;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调整使用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者申请收购储备的土地;

  (六)因各种原因需置换的土地;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八)经批准分批次征用的集体的土地;

  (九)农民借种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指令、城市建设规划、土地供求状况,拟定收购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收购土地的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组织对拟收购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测算评估。

  (四)拟订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并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规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报市政府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者的名称、姓名、法人代表、办公地址;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收购储备,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或身份证;

  (三)受委托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属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地面有附着物的应提供合法产权证明;

  (七)土地平面位置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到土地收购储备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应书面答复土地收购储备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不予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未到期、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债务未达成协议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其他不宜收购的土地。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近期不宜开发,又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可实行预收购。

  第十五条 被收购的土地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也可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所得的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因出让含同到期,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土地,无偿进入土地储备,对原用地者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应实施前期开发利用。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市政府组织拆迁,也可以由被收购者自行拆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从储备的土地中提供,严禁私下交易土地。

  储备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按照《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新政[2000]54号)执行;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的,按划拨供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拒绝收购自行建设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手续。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交付土地。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土地使用者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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