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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办理土地征用及使用和土地出让金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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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2:27
导读: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区计委、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区财政局,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区计委、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区财政局,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精神,适应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迫切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新村建设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自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性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在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实物及政策性补偿,土地划拨使用。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置换手续,并确保按期将置换出来的原宅基地实施绿化。

  (二)土地征用及使用权划拨手续的办理程序。

  1.由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乡镇或村队(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集体按项目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出土地征用划拨申请。申请需载明项目实施单位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基本情况、经市公安局核实后的农民户口数和人口数、腾退宅基地面积、位置、腾退时间和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上市出售商品房用地面积,其中:农民自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2.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市计委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置换征用申请书(呈报表)及图件(具体按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43号规定办理)。

  3.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于收到上述文件后一周内,会同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明确意见,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4.市国土房管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申请用地的项目实施单位核发用地批复、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三)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的权属手续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规定办理。

  二、按政策规定比例建设的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市政府12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按政策规定比例建设的商品房所需建设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出土地出让申请,申请需载明项目实施单位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基本情况、经市公安局核实后的农民户口数和人口数、腾退宅基地面积、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新村建设用地面积(其中:农民自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上市出售商品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市计委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注明商品房项目的用地范围和面积);

  3.市政府征地批复;

  4.地价评估报告。

  (四)市国土房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及上述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土地出让金价格。待出让价格审定后,签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实施单位可先行按规定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办理开工手续。

  (五)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发证手续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规定办理。

  三、按政策规定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程序

  根据市政府20号、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民在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时按1∶0.5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办理,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一)对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主要指道路和雨污水管线)由区或项目实施单位投资建设的,市财政应将该项目实施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即缴即返原则,全额返还给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关于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申请;

  2.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等部门关于该项目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已经完成的证明或由区及项目实施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的承诺文件;

  3.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

  4.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或材料后,应于一周内审核完毕并将土地出让金直接全额返还给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

  (二)对于不承担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应由市财政收取的部分(有关政策规定为所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由市财政部门按即缴即返原则,统一返还给市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公司)。该公司需向市财政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1.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申请;

  2.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主要指道路和雨污水管线)建设协议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任务证明文件;

  3.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

  4.市计委对大市政建设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5.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或材料后,应于一周内审核完毕并将土地出让金中由市财政收取的部分返还给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其余部分按有关财政政策的规定,同时返还给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区财政,统一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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